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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话题廊] 音乐人宋柯:中国音乐版权仍处于蛮荒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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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00:3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随着“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众多知名音乐人的强烈反应。

  目前,我国音乐知识产权保护仍处于起步阶段,自互联网普及以来,音乐产业就一直在与免费下载做斗争,但成绩却一直并不理想。音乐版权问题仍亟待解决。

  事件

  “著作权法”修改

  遭音乐人维权

  近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后,在音乐界引起争议。

  高晓松、宋柯、刘欢、张亚东、小柯、谷建芬等数十名音乐人对草案新规中的三条意见提出质疑。

  争议点

  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对于此条规定,鸟人艺术CEO周亚平表示:“此条款重点在恢复著作权人对作品版权的拥有权,如果没有了这一条款,岂不是任何人都能够随便使用任何音乐作品而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这让已经衰弱的唱片工业雪上加霜。”

  第59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根据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非营利性组织。”的规定,也引起了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

  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两大组织的坚决反对。

  两大机构同时建议,删除“法律规定”,并且补充“允许每个行业成立不少于三家以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容。“我们希望打破行业垄断,不能一家独大。”周亚平强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应该起到辅助行业发展的作用,而不是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规范市场,让协会提供更好的版权服务。

  第60条、70条,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和国内40多名音乐界人士一致表态:应坚决删除。

  第69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实际上是要防止网站滥用避风港原则,如果根据草案执行,那以后网站就可以更肆无忌惮地盗版数字音乐,还可以根据条款光明正大不用赔偿。

  现状

  盗版音乐猖狂 打击创作热情

  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网络的普及让MP3成为最受欢迎的音乐介质,但盗版与免费下载的猖狂不仅让唱片业濒临灭绝,更大大打击了音乐人的创作热情,导致音乐产业颓败不堪。

  “网络带来的数字音乐确实有许多优点,对消费者来说,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国的在线音乐几乎都是免费的,没有比这一个好处更吸引消费者的了。”对于目前中国音乐版权的现状,著名音乐家陈其钢表示,“很多大众还不理解音乐人的‘劳动’。音乐人其实就像任何普通人一样,靠音乐作品收入来生活,如果音乐版权没有落实好,那么这些人将无法生活。”

  陈其钢告诉记者,对精神产品应该有付费意识,这一点在西方国家早就形成了传统。

  1986年加入法国版权机构的陈其钢举例说,2010年法国版权机构在全世界收到版权的费用是74亿人民币,但是在中国只收到了4000万元人民币,中间相差了130倍。

  知名音乐人宋柯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跟磁带、CD相比,网络上的MP3技术其实是落后的,音质当然也比较差,但因为它是免费的,反而受到歌迷的欢迎,而磁带、CD却要被淘汰了。”

  国内音乐版权市场 仍处蛮荒时代

  记者了解到,在中国目前的网络环境中,由于盗版和免费下载太猖狂,加上大多数中国网友并没有形成付费观看的习惯,因此使在线音乐的盗版更加猖獗。

  在宋柯看来,目前中国网络音乐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无线音乐,2009年无线音乐收益为18.4亿元,占网络音乐市场规模的91.5%,这是在线音乐望尘莫及的。许多内容服务商都把重点放在无线音乐方面,破罐子破摔,干脆对在线音乐的盗版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反正没有法律支持是很难赢得自己应得的利益的,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

  宋柯指出,近10年来,唱片业从未减少对网络盗版的抵制,但收效甚微。“中国的音乐版权保护还处于蛮荒时代”。

  对于宋柯的说法,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理事长王化鹏表示,虽然目前国内对于版权保护的意识有所提高,但是在法律制度上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表示:“社会违规使用音乐作品和创作者自发维护自身创作权益的事件越来越多,其问题的核心是漠视和重视音乐版权保护的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依据当前中国原创音乐产业的发展现状,推动中国音乐产业版权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记者了解到,近几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组织也在努力,包括推进收取电视广播领域,以及KTV、商场饭店等场所公共使用音乐的版权费用,但如何建立有效的制度,让音乐产业的收益真正到达音乐创作者手中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观点

  高晓松:著作权是私有财产

  知名音乐人高晓松表示,著作权是私有财产,这个行业面临的局面很尴尬,从前没有人付音乐版税,现在终于有人管了,卡拉OK、音乐网站、电视台、电台等靠音乐牟利的机构都愿意付钱了,但各种手都伸过来了,真让人痛心。

  小柯:用生命创作音乐

  知名音乐人小柯则感慨道:歌曲作者是用生命来进行创作,然而今天却被剥夺了作为音乐人的权利。

  刘欢:保证著作权益

  刘欢则强烈质疑音著协的辩解,他认为作者丧失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是对音乐人尊严的践踏。

  “音著协可以随便把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拿出去公播,获得的收益分给你多少你管不着,给你多少你就拿着。‘著作权法’立法应该是为了保证著作权人应有的权利,不是为了保证传播。”

  ●链接

  美国:版权保护到作者死后70年

  记者从美国版权局官方网站了解到,1978年1月1日后的出版物作品,版权期限从作者创作后的一刻开始到作者死后70年都在美国版权法案保护范围。如果作品是匿名或者使用假名的,其被保护期限至出版后95年为止,或者自创作之日算起至120年后为止。

  此外,没有申请注册的作品也享受美国版权相关法案的保护,但是鼓励这种对作品提供必要信息的注册行为。

  英国:为个人娱乐而翻唱属侵权

  英国法案规定,所有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只要首先在英国出版,或作者是英国国民或居民的,都受版权法保护,不需要经过任何手续。

  英国版权法对版权合理使用的情况规定较严,只允许“为科研或个人学习目的”而使用文字、音乐、绘画或雕塑等艺术品。

  因此,在英国为个人娱乐目的未经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也是侵权行为。

  法国:作品卖了还有权参与分配

  法国现行的版权法规定,作者享有以任何形式利用作品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演出权和复制权。法国版权法体现了保护作者思想的一切作品,不论作品的形式如何。

  此外,按照法国版权法律规定,作者对艺术作品的版权有“追续权”,即作者的作品被公开拍卖或通过经销人出售后,他仍享有不可转让的参与分配权。
发表于 2012-4-28 01: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可以向美国学习
 楼主| 发表于 2012-7-9 21: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sidouxx 发表于 2012-4-28 01:18
那么,可以向美国学习

学习造航母
发表于 2012-8-25 22: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日の星星 发表于 2012-7-9 21:30
学习造航母

这个十分困难
发表于 2012-9-4 23: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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