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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hsea3do

[建议] 對estephenchan的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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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6: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东大研子


    不过这么弄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的办法。至于E先生该不该封禁的问题,这个可以看 ...
孤愤 发表于 2011-6-16 16:24


根据论坛的规定,只能投票决定E先生是否违反论坛规定。

如果确定E先生违反论坛规定,应该如下执行:

附加规定:

一、重大事件:对于这个处罚规则里的第三到第六条,如果用于处罚资深会员,属于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必须在作出初步处理后同时发起内部讨论,按照http://bbs.javaws.com/viewthread.php?tid=27380&;;extra=page%3D1&page=2所规定的执行。

在这个贴子里,我们达成的共识是:

原帖由 hopeyearn 于 2009-9-1 09:18 发表

如果只是超级版主登陆不及时的话,可以定下一个时间,比如说,如果有一人三天内没有登陆,而另外两人已经达成一致,则可以执行。

(myrooroo:发表于 2009-9-1 09:47)

可以,重大事项,如处理资深会员超过一周以上,3天之内3个管理员都在线的情况下必须达成一致。如果有一人三天内没有登陆,而另外两人已经达成一致,则可以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确定E先生犯规,则必须所有管理员和超级版主意见一致才可以作出处罚;如果管理员或超级版主不能在那三天登陆,那么就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
发表于 2011-6-16 16: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的处罚规则是经过讨论后获得通过才发出来的,并不是任何一个人为了某种利益推出的东西。

因此在处理任何会员的问题上,处罚规则应该有最高的权力。

如果认为处罚规则不恰当,那就应该在内部发起讨论修改,加入合适的条款,但后来加入的条款不可以处罚在这之前犯规的会员。

而我再次声明,我支持的不是E先生或者其他任何一个会员,我只是保护言论自由和论坛的规则。
发表于 2011-6-16 17: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孤愤 于 2011-6-16 17:06 编辑

回复 57# hopeyearn


    对于E先生是否犯规的问题,我们根据版规来看吧

三、关于人身攻击,诽谤,中伤和恐吓。
1. 被判定为涉及人身攻击,诽谤,中伤或恐吓他人的会员,视情节轻重,初犯者将会被禁止发言15~60天,再犯者永久禁止发言。
首先,E先生因为上次和小扑腾的事情被封禁过,这个你也承认他的确有人身攻击的。所以这次如果犯了,就是再犯。
我们来看看他在意见交流区写的东西吧。

“‘您的主题 玩转日本演歌界的MERRY X'MAS SHOW'86 (演歌发烧友勿进) 被 aiyin 移动到 争议区 3 小时前

请不要谈政治’

那么请你先把有政治性的帖子删去,然后尽速贴回原区。
你的权责只是可以删去有问题的部分。
而不能把整主题完全删去。
那是你一向的恶习,就是"滥权"!
我一向是很不满意你的管理方法。
关于这点,我会另文详尽。”

“这里也有很多旧会员是因为不满aiyin的管理方式而离去。
我在youku也收过不少来信反映他们的不满。
这里是时候去撤换这批不称职或失职的管理阶层。
hopeyearn跟我说过,这里是由myrooroo提供的。
话虽如此,也不能把别人辛苦建立的品牌沦入私人乐园。
如果是忙于自己的www.myrooroo.com或谷迷网而没时间打理这里的话,便好应该早点退位让贤。
让有能者居之,是自身的气度问题。
留下烂摊子给别人,是辜负人家当日交付给你去管理的美意。
看见你只把好的东西放在自己的地方,便是有负众望了。


“那么结果是怎样?
我以前那些移到争论区的帖子,到现在还没争论完吗?
口里说不能谈政治,私下却在玩政治。
看见我踢爆其心腹爱将发盗版帖。便还以颜色,以为我会像其他新会员一样,任由人鱼肉?
只是一个小小的无证论坛的无证人员,却在此作恶多年
这里不少旧人便是因为这人而离开。
这点你也是很清楚。”

仅就这一个帖子的内容上来看,这些标红的字难道不能说是人身攻击吗?

3. 本论坛欢迎会员发表不同意见,但会员不应该毫无根据地攻击和贬低别人喜欢的歌手或音乐。对于毫无根据的攻击性的言论,视同人身攻击或者诽谤中伤,但有根据的言论不在此列。
这个我们多次从E先生的文章中看到,他经常骂谷村新司是“日右”,而证据就是那首《昴》是抄袭一首军歌,这里就谷村抄袭的事情不发表评论。但就因为抄袭一首军歌就说谷村是日右,这个和毫无根据的攻击性言论还有什么区别?如果这个观点成立。那我可以举个例子:朝鲜著名电影《卖花姑娘》大家都听说过吧?里面的主题曲就是抄袭西方著名童谣《Happy New Year》的,如果照E先生的观点,是不是可以说《卖花姑娘》的创作者(资料说是金日成本人,即使不是,那这个也是受到了金日成的大力支持的)是亲西方的呢?

五、礼貌
1. 任何会员在获得资源后应表达真诚的谢意,而不应对提供资源的会员口出恶言。如果你要表达不满,请斟酌用词。对于犯规的会员,视情节轻重,初犯者将被禁止发言5~30天,再犯者永久禁止发言。
2. 任何会员在求档时用语应有礼且真诚,在获得资源后应表达你的谢意。如果获得的资源并未完全满足你的要求,请用平和的方式提出,请斟酌用词。对于犯规的会员,视情节轻重,初犯者将被禁止发言5~30天,再犯者永久禁止发言。

E先生的事情并不是求档或者是获取资源时所产生,不过难道这样就不要礼貌了吗?

如果你要表达不满,请斟酌用词。
E先生在讨论区表达了不满,让我们看看他的用词。
(aiyin请进那个前面已经贴过,这里就不再贴了)
“这股马屁文化随后便被其他人跟风而被发扬光大。”
“马屁自然是由马甲放出来的。
也是aiyin多年来树立出来的典范。
这帮人怎么不与aiyin共同进退,过去myrooroo那边发帖?”
“myrooroo在上海也是有很多人认识。
aiyin口中的"姐姐",别人也认识。
老是在这里称myrooroo为"姐夫",不知有何动机?”
——这里的一些坏风气 1
“aiyin管理无方的罪证,除了亲自上阵和现身说法去示范应该怎样回管理员的帖子外,便是容许其他会员在此拉客。
别以为这里是没有执照,便可以以一己的私欲去行事。”(既然没管理好也是“罪证”,那么E那么多条怎么不叫罪证呢)
“我现在呼吁那些从其他论坛或歌迷会的人,不要再在这里拉客。
很多人觉得这些人是很无耻。
有本事的话,便先去搞好自已的地方。
没本事的话,也休想再在这里浑水摸鱼!”(这个涉及到论坛的外交问题)
——这里的一些坏风气 2
“由aiyin管理下,这里便变成马甲横行的天地。”
——这里的一些坏风气 3
“这里则以"二手唱片"之名作违法活动。”
“别以为讹称伺服器放在美国便可以消遥法外。
实则放在谁人的公司内,也是人所共知。
让一位爱与别人结怨的人去管理这里,迟早难逃关门大吉。
如果再不去办理执照的话,这里的创办人不如趁早自行关门吧!
反正他们早已另起炉灶。
留在这里只是为了拉客。”
“作为这里的创办人之一,应该好好去检讨一下,为什么这里变成乱七八糟的地方。”
“而那个版块的版主,为何可以有2个网名?
这些也是aiyin用人唯亲的表证啊!”(这个明明是论坛的bug)
“panda和正点的日本歌曲版块,人气和口碑怎及这里?
不然他们的版主和管理员也不会花时间在此联谊和觅食。
期望他们不要再在这里身兼版主。
很多只是浪得虚名而没有实质贡献。
更甚者便是联同这里的败类去打压其他有贡献的会员。
还请他们各自归位,先搞好自己的地方,来个各自各精采的各自争呜,不是更好吗?
老是爱在这里检便宜,只是让人看不起。
我看这些人的脸皮真是够厚...”
——这个论坛什么时候去依法办理执照而成为正规论坛?
从这些言语中,我怎么也看不出来这个是“斟酌用词”
同时这些也可以说明“人身攻击,诽谤,中伤和恐吓”这一点
我们看到了,这些言语(包括aiyin请进)攻击了aiyin、Myrooroo、emiko、鲤鱼奶奶和jhsea3do ,也攻击了一些其他的论坛(熊猫、正点、美美家园、谷村新司中文社区网)和那些论坛的负责人。还威胁了论坛
“别以为讹称伺服器放在美国便可以消遥法外。
实则放在谁人的公司内,也是人所共知。
让一位爱与别人结怨的人去管理这里,迟早难逃关门大吉。
如果再不去办理执照的话,这里的创办人不如趁早自行关门吧!”

种种迹象表明E先生的确触犯了版规的这两条
发表于 2011-6-16 17: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請恕我直言,會有今天的e先生

是全論壇的人所造就出來的!因為有太多的縱容!

讓e先生肆無忌憚,為 ...
kotomo 发表于 2011-6-16 16:45



    根据论坛的设置,E先生没有权限踢走版主

根据论坛的处罚规则,超级版主没有权力独立处罚版主。

因此,就算E先生真的成了超级版主,他也不能踢走这里任何一位版主。
发表于 2011-6-16 17: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4# hopeyearn


    在理论上他是没有权限,但是实际上他有能力,有句话说得好,叫做“惹不起躲得起”,ff36就是这么离开老歌论坛的。
发表于 2011-6-16 17: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otomo 于 2011-6-16 17:19 编辑
根据论坛的设置,E先生没有权限踢走版主

根据论坛的处罚规则,超级版主没有权力独立处罚版主。 ...
hopeyearn 发表于 2011-6-16 17:05


如孤版主所言:

e先生雖沒權限踢走任何人,但事實上e先生確實已踢走了人

h版主不能否認此事吧?



h版主如果真民主?

請你也聽聽其他人的聲音吧!
发表于 2011-6-16 17: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孤版主所言:

e先生雖沒權限踢走任何人,但事實上e先生確實已踢走了人

h版主不能否認此事吧 ...
kotomo 发表于 2011-6-16 17:16


这个推理不对。

如果我现在因为和你的意见不同而离开,能不能算你踢走我呢?

我早就说了,投票决定E先生是否违反规定,这不就是听取大家的意见吗?
发表于 2011-6-16 17: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7# hopeyearn


    想起一句话,你不杀伯仁,伯仁因你而死

这句话换一下,E先生没有T人,很多人却因为E先生而离开……
发表于 2011-6-16 17: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opeyearn


    对于E先生是否犯规的问题,我们根据版规来看吧

三、关于人身攻击,诽谤,中伤 ...
孤愤 发表于 2011-6-16 17:01


总结得不错啊

礼貌那一条主要是针对回复资源贴的,用在这里不十分合适。所以那一大段话应该也归入第三条人身攻击等等的讨论中。

我基本同意你的观点,我认为他确实有犯规的嫌疑

但是"人身攻击"的定义比较复杂,没有对此作精确定义是我的疏忽,论坛规则以后应该明确这几个条目的定义。因此我说投票决定他是否犯规。
发表于 2011-6-16 1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推理不对。

如果我现在因为和你的意见不同而离开,能不能算你踢走我呢?

我早就说了,投票决 ...
hopeyearn 发表于 2011-6-16 17:22


如果h版主一定要如此咬文嚼字?要如此挑文字解釋?
那真的沒必要再繼續說下去!


只想請h版主看看e先生過往的所有言詞與言論
h版主您覺得妥當?覺得ok嗎?


e先生今天可以如此肆無忌憚,為所欲為?
論壇對問題軟弱無力的執行力,難道一點責任都沒有嗎?
发表于 2011-6-16 17: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孤愤 于 2011-6-16 17:42 编辑

回复 69# hopeyearn


    版规中礼貌主要针对是下载资源的,但是其他地方的礼貌问题也是相当重要的。其实都人身攻击了,也就自然不礼貌了……
发表于 2011-6-16 17:4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opeyearn


    版规中礼貌主要针对是下载资源的,但是其他地方的礼貌问题也是相当重要的。其实 ...
孤愤 发表于 2011-6-16 17:37


人身攻击是可以礼貌的,因为人身攻击主要是指将逻辑上没有联系的事情混为一谈,或者是以他人的性格作为依据进行推论。

因此,比如说,他说谷村借用了日右的歌曲来创作,从而推定他是日右,这是有人身攻击嫌疑的。
发表于 2011-6-16 17: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2# hopeyearn


    就拿谷村这件事来说,他已说过多次,那可以说他多次对谷村人身攻击
发表于 2011-6-16 17:5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h版主一定要如此咬文嚼字?要如此挑文字解釋?
那真的沒必要再繼續說下去!


只想請h版主看 ...
kotomo 发表于 2011-6-16 17:36


任何法律法规都是咬文嚼字的。

你觉得是我(或者说是这个论坛)赋予了E先生如此大的权力,但其实是我们赋予了每一个会员平等的同样大的权力。我在内部区域曾经提出过以会员监督版主超级版主的理想,也提出过仲裁委员的设想,当然由于这个论坛太小都不能执行,但这些无一不是我所希望的,制约版主和超级版主的权力,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在你们眼里的E先生之所以有这么大能量,只是因为他利用了这些权力而已,而其他会员则从来没有利用。

我推行的一切,都是为了保证大家有能力将我赶走,而不是我有绝对的权力将所有反对我的人处死。
发表于 2011-6-16 17: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opeyearn


    就拿谷村这件事来说,他已说过多次,那可以说他多次对谷村人身攻击
孤愤 发表于 2011-6-16 17:44


这就是我拿不定主意的地方。

我说的是他有嫌疑,但由于人身攻击的定义比较含糊,所以不能完全认为他是人身攻击--或者说是否人身攻击,不同人的判断有所不同。

因此才需要投票。
发表于 2011-6-16 17: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E先生挺可怜的。
我很佩服E他的刻苦深入专研的那种精神,不管什么事情都要归根结底一探究竟
但他的这样的行为显然有点过激,希望能听听他的声音再决定他的去留
发表于 2011-6-16 17: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是个外人...
但是觉得他的语气怎么也不像意见不同

如果从法律来说
一般先根据犯罪行为来确定罪名
其他因素只影响量刑
这才是正常的考虑方式

不能说我骂了你脸皮厚
但是我心里觉得其实你脸皮不厚 我觉得我错了 我悔改
这样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就比如我一上来一怒之下杀了一个人 或者是 我很“有礼貌”地杀了一个人了
然后我觉得自己做错了 抱着人的尸体说 啊 你是个好人 我怎么会捅你呢 一样

还有一个 我认为可以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
是不是存在人身攻击 有没有证据
有 没有 都按规则办事
就可以了

踢走人只是导致的一个后果
关键在于 是不是故意对人进行了人身攻击 有没有进行人身攻击
也就是 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一点上
至于有没有把人气走 这是另外一回事了 与进行人身攻击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是导致的后果了
打个比方说 行为是什么 是入室抢劫 后果是什么 导致了受害者重伤
如果说法律上规定 重伤不需要承担责任
那么就只追究入室抢劫的责任就行了

如果E先生进行了人身攻击 论坛规定中有说人身攻击应该怎么处理 那就怎么处理
论坛没有规定把人气走应该怎么处理 那就不用承担这部分责任
就算现在成立新法 法不溯及既往 也没法追究
人身攻击是既定事实的话……
或者你们就纯人治 在“把人气走”这个问题上采取民主决定算了


以上纯个人观点 仅供参考
本人并不好战 只是路过打个酱油陈述一下观点
今天还有7000字的文
还不知道能不能写完 唉命苦啊...
发表于 2011-6-16 18: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是个外人...
但是觉得他的语气怎么也不像意见不同

如果从法律来说
一般先根据犯罪行为来确定罪名
...
歌谣曲 发表于 2011-6-16 17:59



    你说得对

所以今天我就尽量将大家的论题扭过来,不是讨论他气走了谁,而是有没有人身攻击,有没有中伤等等

只是由于人身攻击的判断不一定准确,所以我建议投票,并且以后会修改这一条款,使它更严谨(而不是每次都要投票)
发表于 2011-6-16 20: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弄得太复杂了,何必呢?
直接专制了他,这是人民的呼声。
发表于 2011-6-16 21: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们,有作为一点。
别婆婆妈妈的,该杀就杀。
你是版主你可以啊!
发表于 2011-6-16 21: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开始接触日本老歌、在学校机房翻到这个网站的时候真是如获至宝。后来认识了inna、emiko、myrooroo、玫瑰、jinshi、ff36、aiyin、小扑腾、猫头、菜菜、恒沙、秀才、小白……后来还有e先生,都是回忆啊。
发表于 2011-6-16 22: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外山恒一 于 2011-6-16 22:07 编辑

快一年没来了,看到朋友考上研究生的消息特来回了一下帖子。

另外,我和77楼一样,基本也属于外人。

今天听到两位版主走人的消息,实感遗憾。

一年前的我做了黑脸,把该说的话都说完了,该骂的脏话也都骂过了,该战的也都战过了。

一年前我跟他说过回头是岸,不要过分偏执,77楼的朋友也跟他说过黑历史研究更适合于放在个人博客上而不要拿到论坛上来摆显,并对他的逻辑与考据进行了全方位的质疑,他没有一样正面回答过我,取之代之的是不断的强调马甲,网骗。谁都看得出来真正的E先生是个很胆小很没有战斗力的人。后来他消停了很长一段时间,据说是去国外了。我当时还十分天真幼稚的以为我做了一件算是有意义的事。

但是,现在他回来了。结果,什么也没变,一样的狗屁逻辑,一样的优越感爆棚,在此之上的无非就是更为热衷于同性恋话题的研究,另外还做出了气走版主的壮举。

现在想想当时的我果然是幼稚的发臭,我现在忙于工作与家庭也没太多时间参与这个论坛的讨论了,今天看到发生这种情况也可能是一种必然吧,处理办法基本认同77楼说的,毕竟77楼是学法的。当然我个人还是觉得在这个事情上不要太软了,着实没必要如此纠结。

另外再说一个吧,E先生特别推崇2CH,但是2CH要黑各歌手也会先立ANTI帖与歌手的本串讨论帖进行区分,告诉大家这就是ANTI们集中的地方,你们爱好者不要进来。虽然E先生最后好像学会在标题里加个“勿进”两字,但是他长年来干的名堂就好像是“老子就是故意来战你们这些弱JJ的,你不是XXX的厨吗,老子就是要挑丫的黑历史出来给你们这帮厨看”一样,可能我还是嘴巴不干净,我也懒得再继续战下去了,但是我可以肯定很多人都是这么觉得的。
发表于 2011-6-17 11: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性恋话题的研究啊.....嘿嘿.....我倒是挺感兴趣的.........................嘿嘿嘿
他想象力丰富吧,所以用各种各样的论据来证实自己的想象是正确的,有点本末倒置的感觉

其实觉得他的帖子更像是个人YY..........只是他搬出来好多模糊的论据,所以让人觉得很可信,同时又能满足某些群众八卦的需要,充满了娱乐性,所以好多人喜欢他
发表于 2011-6-17 11: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3# apple


    也有很多人因为这个讨厌他……
发表于 2011-6-17 13: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大言不惭的放个地图炮,喜欢他这种风格都是没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
八卦一个旧时代的歌手有个屁的意思,看的懂点日语,看些BLOG或是买点解说书,传记什么的自己慢慢看就完了,非得乱演绎。被人指出的明显错误就罢了,逻辑也是一塌糊涂。关键是句句话里透露着那种“老子就是比你们这帮小屁孩儿牛逼,你能收集到这么多黑历史吗?你能收集到这么多各种各样的NETA吗?你能像我一样胡乱演绎吗?你拿我如何?”的感觉。难得见到一些没啥大问题的帖子最后还非得来一句,你们这些小孩儿,有些网友知识弱的一逼,类似这种看了让人心情全无的话,你说这不是自找没趣吗。
我一年前就说过了,丫就是仗着自己的信息资源壁垒对你们进行情报碾压,但是丫自己拿着这些NETA就喜欢自己乱演绎,被熟人指出来了就轻描淡写的说一句:“我这是钓鱼,专门钓你们其中的一些明白人出来的”,被不熟的人的指出来了就说:“你这个马甲,你这个骗子”。都快60岁的人了,心智就跟丫最鄙视的小屁孩一个水准,看了让人作呕。
还是引用某网友的那句话,你们对他太纵容了。
发表于 2011-6-17 14: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綜觀一下昨日來回槍的帖子.想請問.超版三事

1.日文老歌論壇往後發展方向.看來您已胸有成竹的大刀闊斧.想重新調整論壇趨向.煩請說清楚講明白吧!

2.獨排眾議力挺薦E先生.詫異的是[處罰規則由您定(好人您作).發生爭議.竟欲為E先生修改處罰條款第三條.封了E先生(版主當壞人)呵呵您真是寬宏大量.

3.為何E先生總能知曉(貴賓&版主級以上)的內部資訊.原就合理懷疑有某高層在洩漏資訊.看來.此位高層已呼之欲出.有哪一家公司層級(總經理).會為底下員工(因不滿董事長作為.而上書總經理.總經理即告知內部資訊於以員工)是總經理也不滿董事長作為?藉此制衡嗎?

以上若有違反處罰規則第三條.煩請各版主高層將我依最嚴厲條款處置.絕無怨言.
发表于 2011-6-17 15: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綜觀一下昨日來回槍的帖子.想請問.超版三事

1.日文老歌論壇往後發展方向.看來您已胸有成竹的大刀闊斧.想 ...
jinn456 发表于 2011-6-17 14:43


处罚规则是由我起草,内部讨论通过的,不是由我定的

目前没有打算修改第三条,只是打算完善人身攻击,中伤等词语的定义,以免下次出现类似的事情还存在争议。

日文老歌论坛的发展方向是两位管理员说了算,我没有任何权力决定

E先生并不知道贵宾区的任何消息。如果你认为他知道,请举证。
发表于 2011-6-17 15:44:53 | 显示全部楼层
綜觀一下昨日來回槍的帖子.想請問.超版三事

1.日文老歌論壇往後發展方向.看來您已胸有成竹的大刀闊斧.想 ...
jinn456 发表于 2011-6-17 14:43



   J兄的言辞很犀利,  

我还补充的是:有人不是版主,没有查看IP的权限,却很清楚谁是马甲 ,  有人经常说论坛存在犯罪分子,怎么没人请他举证呢?
发表于 2011-6-17 16: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otomo 于 2011-6-17 16:47 编辑
綜觀一下昨日來回槍的帖子.想請問.超版三事

1.日文老歌論壇往後發展方向.看來您已胸有成竹的大刀闊斧.想 ...
jinn456 发表于 2011-6-17 14:43


j 前輩所言,也正是我的疑惑之處!

不過我選擇不做太多其他的聯想!
发表于 2011-6-17 19: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實, 我也覺得陳兄超越了行車線.
小e也只是執行版主的職責, 將帖子移走. 陳兄反應過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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