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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保险人“说明义务” 旨在解决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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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00: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本:保险人“说明义务” 旨在解决信息不对称

 2001年4月1日,两部与民生密切关联的重要法律——《消费者契约法》和《金融商品销售法》在日本开始实施。这两部法律突出的共同之处是以消费者保护为出发点,确立了非对称契约当事人间的信息提供或说明义务规则,且这些规则均适用于典型的非对称契约——保险契约,其中的相关规定是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缔约而生的纠纷,往往根源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就产品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消费者契约法》以经营者的说明与信息提供义务规范为(博客,微博)中心,致力于消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的差距,以保护消费者利益,表现为消费者契约拟订及劝诱缔结契约方面的规则。

  经营者拟定消费者契约条款时,应当注意使用对消费者而言“明确且平易的用语”。“明确且平易”的目的是有利于消费者理解,以避免契约文字艰深难懂。此外,在劝诱缔结消费者契约时,为加深消费者对契约内容的理解,经营者“必须尽力提供关于消费者权利义务等契约内容之必要信息”。

  消费者因经营者对于契约之重要事项做出与事实不符的说明(即不实说明),或对将来不确定的事项做出确定性的说明,或就重要事项只进行“有利性说明”,不为不利事实的说明,以致消费者误认而做出契约缔结的意思表示,消费者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

  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第2条第4款明确将保险列为金融商品销售行为之一。因此,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行为,包括其信息提供和说明,受《金融商品销售法》的制约。该法要求,金融产品销售者在销售金融商品时,对于顾客应尽到说明义务,如金融业者未对应说明事项尽到说明义务而导致顾客受损时,受害顾客可以向业者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以确保金融商品销售业者在销售时“适当劝诱”。

  关于保险人信息提供规则,日本《保险业法》将此分为“消极的规则”、“积极的规则”两种,其中消极的说明义务规则,是禁止虚假说明或不当说明,其实质在于非对称性契约(附合契约)条件下,契约制订方为使契约相对方在充分了解契约信息的基础上做出缔约决定,负有向对方提供影响缔约意思决定的重要契约信息的义务。积极的说明义务规则,则是指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缔约信息,就与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向顾客说明,并采取措施确保业务健康、合理地进行。

  在日本人身保险行业,在契约说明的封面上设置了“希望您确认的注意事项”一栏,将有关重要事项记录在保险契约说明的记载页上。然后,在保险契约的申请书中,有投保人在说明受领确认栏中签章。

  新修订通过的我国《保险法》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对保险人说明义务作了加重的规定。新《保险法》第17条不仅增订了保险人格式条款(保险条款)的订约时提供义务和内容说明义务,而且增订了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原《保险法》中,保险人明确说明的范围是“责任免除条款”,新《保险法》则修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仅包括“责任免除条款”,而且包括投保人违反义务可致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律效果等条款以及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与原《保险法》相比,保险人明确说明的范围明显有所扩张。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给予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则“不发生效力”

                                                                                                               来源:金融时报
发表于 2012-1-16 02: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的文件,我从来都看不懂
 楼主| 发表于 2012-1-16 23: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只要交钱签字就好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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