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著作权法向来都以音乐作为其重点保护对象。我国《著作权法》也明确将音乐作品作为重点保护的八种作品形式之一。我国于1993年专门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保护协会,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甚至还专门为K T V包房以及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定了详细的标准。近年来,我国特别关注音乐作品的刑事保护,如盗版光碟超过500份的,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这一切让我们感受到,著作权法对音乐的保护是充分的。
需要承认,在音乐版权资本化的进程中,西方国家的发展速度超过我国,如在美国,音乐早已成为重要的融资形式,音乐人可以将音乐版权剥离出来,并据以发行证券,充分实现音乐的融资功能。早在1997年,著名摇滚歌星大卫·鲍伊就以其25张个人专辑的版权收入为担保,发行了10期利率7.9%,总额度为5500万美元的证券。而后更有如美国灵歌教父马文·盖伊、有“灵魂音乐之父”称谓的詹姆斯·布朗、20世纪70年代最成功的R & B/Funk乐团艾斯礼兄弟合唱团等作品产权的证券化。甚至也有把整个唱片公司的全部现存歌曲目录都证券化的,如美国最大的独立唱片制造商之一T V T唱片的案例。